



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称,《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章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福州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再度修改是我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需求,旨在提高立法的时度效,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福州实践。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结合福州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根据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了必要修改,同时将许多福州立法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写入其中,涉及科学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广开大门吸纳专家参与法规起草、开展“小切口”专门立法、法规施行满两年可开展执法检查等。(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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