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晋安区新店镇某小区发生一起因噪声问题引发的邻里纠纷。住户李某因日常生活产生噪声,引发楼下住户王某长期不满。王某多次交涉未果后,使用震楼器对李某进行报复,导致矛盾激化。某日,双方在小区内发生激烈争吵,李某报警称,王某在争执中公然侮辱其人格,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证,双方长期因噪声问题积怨,王某使用震楼器确属不当,但情节轻微;李某指控的“侮辱”行为系双方情绪失控下的言语冲突,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处罚标准。基于此,公安机关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李某与王某握手言和。
案例点睛:
“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未机械套用法条,而是结合案件的特殊性和行为的实际危害性,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温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警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联合社区、物业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从“邻里和睦”的传统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开展普法教育,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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