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务派遣公司与A公司有劳务派遣协议,何某、李某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A公司工作。后A公司经营方向调整,何某、李某所在派遣岗位被取消。此时何某、李某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半年到期。A公司遂与该劳务派遣公司、何某、李某协商,就解除关系达成一致:A公司退回何某、李某,由派遣公司与何某、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经济补偿由A公司承担。
案例点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相关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就解除何某、李某劳动合同事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同时,根据A公司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书》,该情形下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经济补偿金应当由A公司负担。(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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