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2月,某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45投诉反映称,该市某宠物店无证诊疗,导致举报人博美犬死亡。经查,当事宠物店于2023年11月9日销售一只博美犬给举报人,并于2023年11月12日、29日先后为举报人购买的博美犬接种犬疫苗、驱虫。
执法人员发现了用于动物诊疗的宠物疫苗、注射器等医疗用品,但该宠物店并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宠物店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动物诊疗,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宠物店经营者应严格自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并完成备案,杜绝“无证行医”,切实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江子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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