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齐某明知上家要利用他的银行账户接收、转移违法犯罪钱款,仍受雇于对方出借银行卡。他在账户接收钱款3万元(其中2.8万余元为诈骗款)后,携银行卡前往福清某珠宝店刷卡购买2.69万元黄金交给上家。不久后,他的账户又收到钱款7.2万余元。他根据上家安排欲到珠宝店使用这笔钱款购买黄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接收了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10万余元,他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福清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倪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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