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小豪与小丽(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准备举办婚礼。二人选定了一家婚庆公司负责婚礼当天的主持、摄像、场地装扮、婚车接送等,并花费了1万元。
婚礼几周后,小豪夫妇突然被告知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丢失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二人不能接受,遂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1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庆公司除不能交付婚礼摄像资料外,已完成其余合同约定的服务,且小豪夫妇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合同中明确的摄影部分的服务费10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小豪夫妇的婚礼过程不可复现。本案的婚礼摄影资料是真实客观记录他们夫妇婚礼的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影像,但被告婚庆公司导致该影像永久性灭失。这必然给小豪夫妇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故被告婚庆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被告婚庆公司赔偿小豪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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