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民雷女士因自身原因,想要将原来离婚析产得来的房产,变更回前夫兰先生名下。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兰先生,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兰先生认为这属于“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的情形,拒绝缴纳契税。经过税务干部的详细核实和解释后,兰先生如实申报缴纳了相应的契税。
原来,2016年雷女士与兰先生因性格不合,经法院判决,于当年3月离婚并平均分割了双方名下的共有房产,且均已完成了权属变更,已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进行房产权属变更,不能以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为由免征契税。
案例点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蔡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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