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拟建智慧物业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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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修订,鼓励使用电子表决系统,推动小区成立业委会
28日,《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本次修订聚焦我市物业管理面临的突出难点问题,包括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创新性提出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明确公共收益属业主共有等。
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
修订草案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进一步明确了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修订草案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履行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组织实施无物业小区基本物业服务工作等。
修订草案还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教育引导居民参与支持物业管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协助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等。
建立智慧平台解决投票难
记者了解到,全市现有住宅小区4391个,其中有业委会的仅有473个,占10.77%。业委会成立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的业主没有常住小区,有的工作繁忙,有的行动不便,难以参加现场投票。
修订草案就此提出,建立全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鼓励使用电子表决系统,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投票表决相关活动。修订草案还提出,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中告知,但业主仍有权选择以纸质书面形式进行投票。
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给予肯定,并建议将这一平台导入“e福州”,系统不仅可自动识别业主身份,还可识别业主所对应的物业管理面积等数据,用数字赋能推动业委会成立。
修订草案还针对部分小区规模较大、业主希望分区域设立业委会的诉求,提出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区域的,经各自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成立业委会分会,独立管理本区域的共同管理事项。
增加委员增补条款
保障业委会履职
业委会成立之初,人数符合规定,但随着时间推移,有的委员因卖出小区房产等原因丧失委员资格,导致委员人数出现双数或者少于5人的情况。
为了不影响业委会正常履职,修订草案增加了委员增补的条文,即业委会委员人数达不到法定条件,业委会不组织增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委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增补;经增补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业委会自行解散。
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北京等地做法,在业委会成立之初便选定一批候补委员,当委员人数不足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约定。
用列举方式明确
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近年来,群众反映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比较强烈。
修订草案用列举的方式新增条文,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间、楼道、停车场出入设施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的孳息;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修订草案同时提出,业委会经营物业共有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明确公共收益归属,并对物业服务企业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进行回应切中民生热点。有组成人员建议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时,要赋予社区参与评价的权利,推动社区更有效地融入小区治理。(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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