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州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某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院存在未在营业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表和收费标准的问题。该美容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该美容院限期整改,由属地商务局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案例点睛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福州市商务局提醒:美容美发经营者应按照《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示各项内容,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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