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12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福州特色,推动实现了多项管理制度创新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突破:首次将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要求纳入立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及各涉海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推动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共治法治化运行;首次将公布高风险警示区、加强联合巡航执法、开展防碰撞安全宣教等防范商渔船碰撞管理要求纳入立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要求市、县(区)政府建立海上污染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机制、组建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聚焦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条例》对恶劣天气时客船的开航作了限制,明确有下列天气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五百米的;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一千米的;“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六级的;“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七级的。
《条例》就群众关注的海上休闲船舶航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指出市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开敞式休闲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不得在日落后日出前出海航行。
与此同时,《条例》还突出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和可操作性,突出问题导向,结合福州海域特点,建立闽江口内港区100总吨以上内河船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金牌门等事故高发水域特殊航段航行限制、客运船舶恶劣天气限制开航、桥区水域安全管理、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划定、搜救安全通道预留以及海上风电场、养殖平台、文旅体育等涉海新业态项目选址等系列制度,有效降低船舶碰撞风险、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为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在港口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未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或者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最高静水航速超过十五节的;并靠宽度超过该码头的前沿停泊水域宽度的;在闽江口内港区锚地并靠总宽度超过三十米的。(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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