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时发生火灾,房东要不要承担责任?记者近日从福州消防部门获悉,仓山公安分局对2名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房东分别依法处以10日行政拘留。
5月2日,仓山区盖山镇一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楼道处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现场浓烟滚滚。经及时处置,火势被迅速扑灭,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
经调查,这起火灾为出口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引发。该自建房在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集中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房东陈某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6月26日,仓山区建新镇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紧急营救群众20人。经调查,该自建房于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东郑某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出租房房东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市民也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切勿让电动自行车进入楼道或住宅内充电,不私拉电线进行“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不乱停乱放,并拒绝购买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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