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导入优质业态禁止违法违规经营
近日,《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印发,共六章三十七条,明确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对街区城市管理、经营管控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监管与保障机制。
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四城区内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城区外历史文化街区可参照执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明确管理机制
实行属地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管理遵循“市级统筹推进、属地统一管理、协同高效配合、共治共建共享”的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持街区风貌的完整性、维护城市文脉的延续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管理办法明确街区管理机制。历史文化街区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人民政府设立街区管理机构,统筹负责街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租赁经营、业态管控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街区的巡查管理。历史文化街区运营单位应当负责街区内国有房产的运营、管理,开展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街区管理机构监管。
管理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社会秩序、安全生产等城市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擅自施工、敞开施工的;擅自搭建、圈占公共区域作为私人用地或经营场所的;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保护建筑的;影响消防救援或增加火灾危险性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明确经营管控
禁止违法违规经营
管理办法明确街区经营管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提出业态引进与禁止的建议,指导优质业态导入。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经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履行专家论证、公示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街区运营单位要定期对所管理的文物建筑使用功能、业态情况进行自查,建立经营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街区运营单位应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合同规定的开放时间、开放比例,开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建筑面积的80%。未开放部分面积不超过200㎡,原则上应作为办公、设备存储场所。
历史文化街区禁止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照无证经营的;违法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未经批准散(派)发印刷品的;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或者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明确监管机制
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机制。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及街区运营单位应对文物建筑使用用途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和使用用途要求的,要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督促运营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产,同时依法处罚。
对违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的相关行为,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运营单位按街区业态规划签订合同,对使用方的经营业态进行监管,对承租期间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经营业态的,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收回房产。(记者 马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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