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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高管开同类公司 侵犯商业秘密被罚逾千万元

2024-04-12 10:09:3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近日,鼓楼法院审结全省首例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被告人林某某离职后成立同类公司并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开展业务,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经了解,A公司(已注销)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某。两家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配件出口。林某某担任A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兼任B公司董事。林某某负责销售业务,因此掌握了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

2015年6月,A、B两家公司因债务问题大幅裁员。当月,从A公司离职的林某某在福州成立了一家新公司,从事汽配出口业务。林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告知A公司、B公司的国外客户:新公司承接A公司、B公司的出口业务。2016年5月29日,A、B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欲与林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希望双方共同经营汽配出口业务。因二人意见分歧,合作未能达成。

据A、B两家公司的控告所述,两家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后,让被告人林某某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及其业务平台等继续从事出口业务。对此,被告人林某某也辩解其与朱某某达成“君子协定”。

鼓楼法院认为,朱某某合作意愿被林某某拒绝之前,无法排除权利人朱某某许可或默许被告人林某某使用其商业秘密的合理怀疑。但在双方合作未果之后,应当视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得到A、B两家公司许可的情况,继续使用其商业秘密。

综上,鼓楼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法所得人民币8451954.04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权利人申请抗诉,未获支持;被告人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叶智勤 通讯员 李振云 林凡圆 许斯影)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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