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向经营者发布告诫书:扰乱价格秩序 可罚300万元
近期,重要考试、商演活动等密集,叠加清明节日益临近,住宿、餐饮等需求量大幅增加,为营造福州市良好的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25日发布“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合理定价,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要维护和珍惜福州形象,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价格行为。
同时,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宾馆酒店、饭店餐饮、交通运输、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频次。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记者 刘珺 通讯员 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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