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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乱停电动车 长乐两人被罚款

2024-02-21 09:12:06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徐文宇

近日,长乐某小区两名业主不顾消防安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被行政处罚。

对营前街道万钢·外滩公馆住宅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长乐区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业主刘某某将电动车停放在1号楼的疏散通道上,杨某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2号楼的疏散通道上。消防监督员责令车主立即改正,车主拒不改正。

根据有关规定,长乐区消防大队给予刘某某、杨某各罚款110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徐文宇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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