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某市房管局收到王先生等人提出的“安置方案作出时决定安置房地点的相关文件信息”信息公开申请。房管局受理后在档案系统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该告知书不仅告知王先生等人,方案中并没有告知安置房地点,其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还一并告知其诉讼和复议的权利。王先生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经内部检索,未检索到该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咨询询问,即如何决定安置房地点,这种咨询询问需要经过分析、加工,已超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局经检索后答复起诉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依照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范维桢)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