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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福州一汽车销售企业被处罚

2024-01-30 10:18:4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王光慧

近日,福州市商务执法支队对福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收费标准和“三包”信息等售后服务政策、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等问题。

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立案调查,市商务局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商务执法支队表示,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明示内容,并按时完成备案,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林华)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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