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4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再次公布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发现的数起典型案例,其中一公司由于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日前,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金山工业区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0.5万元和3万元。
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排查了不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除了该起典型案例之外,还将陆续曝光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其他典型案例。同时希望全市各企业从中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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