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家生产经营单位被罚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性质不同,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和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说,聚焦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今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6家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通过精准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作为发包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曝光台
6起典型案例
案例1:5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厂房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某罚款3000元。
案例2:5月10日,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到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0元。
案例3:5月11日,连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航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某轮船的维修发包,但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5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元。
案例4:5月26日,长乐区应急管理局对长乐某织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某某分别罚款3000元。
案例5:5月26日,马尾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彭某某罚款2000元。
案例6:5月31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对白中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对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罚款4000元。(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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