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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涉影视投资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以案释法,提醒群众警惕影视业投资陷阱。
经法院查明,某影视公司声称正在筹拍电影,投资者小额投资便可获得高额收益。福州的张女士与影视公司签订《版权收益权认购协议》,投资6万元认购了相应份额。协议约定,影片上映时间为2021年12月,但直至上映期临近,电影的拍摄工作从未启动。张女士无法联系到影视公司及其负责人,只好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影视公司退还6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张女士向影视公司付款6万元后,影视公司未有任何履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影视公司退款并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影视公司退还张女士投资款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法官提醒:投资者涉足影视投资一定要谨慎,要严格审核影视项目的备案情况,警惕虚假宣传;要充分了解影视公司的资质,对影视公司的规模、资质、人员构成等进行严格审查;要通过正规渠道参与投资,明确合同条款,关注项目进程。如遇到项目方违约,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合法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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