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年1月2月 狗狗集中上“户口”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明年1月2月 狗狗集中上“户口”
有养犬的市民和单位请注意,必须给犬只登记上“户口”了,否则最高可处罚款5000元。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犬只扰民伤人、随地便溺事件备受诟病,尤其是近日四川崇州2岁女童被烈犬扑倒撕咬致重伤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养犬问题的高度关注。
《条例》怎样规范养犬?《条例》施行后,主管部门将怎样依法落实?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委。
9日下午,西河园内,一条狗狗没有拴绳在草地上撒欢。
明年1至2月
集中登记“户口”
“为了把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市人大常委会以‘小切口’入手,实现保障‘大民生’的目的,制定出台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把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这一民生实事,用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管起来规范起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明年1月、2月,是养犬集中登记期。在此期间,市民可前往六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也可到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就近办理。”市城管委负责人介绍,他们将派驻城管干部支援,共同帮助市民做好养犬登记手续。同时,在“e福州”“福城管”APP开设线上养犬信息查询和登记申请通道,市民点击申请后,将自动跳转至网上办事大厅,按流程操作即可完成登记,实现“一趟不用跑”。
据悉,市城管委还将优化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养犬登记数据库,畅通市民寻犬、领养、救助、捐赠等渠道。
未经业主同意
租户犬无法“落户”
一户可以饲养几只宠物犬?租户养犬怎样申请?针对这些情形,《条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本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条例》实施后,饲养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条例》同时规定,申请养犬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这意味着,租户合法养犬要经业主同意,否则业主不提供产权证,租户养的犬只将无法“落户”。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禁养犬目录如下:
1.藏獒;2.比特斗牛梗;3.牛头梗;4.贝林登梗;5.凯丽蓝梗;6.阿根廷杜高;7.巴西菲勒犬;8.日本土佐犬;9.中亚牧羊犬;10.苏俄牧羊犬;11.德国牧羊犬;12.川东犬;13.英国马士提夫;14.意大利卡斯罗;15.大丹犬;16.俄罗斯高加索犬;17.意大利扭玻利顿;18.斯塔福斗牛梗;19.阿富汗猎犬;20.波音达犬;21.威玛猎犬;22.雪达犬(包括爱尔兰雪达犬、戈登雪达犬);23.寻血猎犬;24.巴仙吉犬;25.英国斗牛犬;26.秋田犬;27.纽芬兰犬;28.罗威纳犬;29.德国笃宾犬;30.比利时牧羊犬;31.圣伯纳犬;32.大白熊犬;33.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71厘米的犬只。
纳入基层治理
将出台《实施细则》
日常中,遛狗引发的纠纷普遍发生在小区或社区内。此时,由谁来有效制止纠纷,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网格化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犬类执法监督检查。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将立即组织学习养犬管理法规,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市城管委负责人表示。
明确禁止行为
诸多场所犬只禁入
犬只扰民伤人等现象备受诟病,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养犬行为规范、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的养犬行为。
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携犬出户的,为犬只佩戴犬牌,并使用不超过1.5米长度的束犬绳(链)牵领;携犬出户的,主动避让他人;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粪,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犬粪专用收集容器;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将超出饲养数量的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放弃饲养犬只的,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人饲养、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
禁止的养犬行为: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犬只;使用伸缩犬绳携犬出户;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遗弃犬只。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严管严查严治
违法养犬行为
为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就禁止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携犬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携犬出户未避让他人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未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领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吠影响他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城管委负责人强调,将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各类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治,保障群众安全,维护城市环境。(记者 李晖/文 石美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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