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设安全生产曝光台 公布典型违法案例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福州设安全生产曝光台公布典型违法案例
11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再次公布在“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中发现的4起典型违法案例,这是今年设立安全生产曝光台以来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据悉,福州将持续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持证上岗。目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也大。考虑到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大于普通岗位,且目前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数量多,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据悉,福州市、县应急管理局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期间,将持续聚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此前,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福州日报设立的专栏,以《6家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罚》为题,已对第一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典型违法案例给予曝光。(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安全生产曝光台】
第二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6月2日,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5日,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同时,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23日,长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江某某、李某某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查见江某某、李某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8月16日,闽侯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闽侯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闽侯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17日,台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江区十分理发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山区某装饰设计部使用的工人谢某某在理发店门口两层脚手架上(离地高约 2.7米)实施高处作业,经核查谢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台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福州两企业被处罚(2023-10-12 09:11:49)
- 福州:赋能智慧海洋 奏响“海上牧歌”(2023-10-12 08:51:14)
- 黄锦萍:三部舞台剧今年接连上演(2023-10-12 08:37:00)
- 嗨!福州(2023-10-12 08:08:37)
- 福州高新区举办资本对接会赋能企业发展(2023-10-12 08:07:03)
- 福顺半导体扎根福州十余载 不断开拓发展新赛道(2023-10-12 08:02:36)
- 优化护航方案展现舰船风采 福州海事部门积极迎盛会(2023-10-12 07:53:26)
- 福州日报13日开展25周年读者节及名专栏推广活动(2023-10-12 07:35:15)
- 主题教育“新思想微宣讲”(福州专场)活动举办(2023-10-12 07:34:40)
- “一月一选 你点我检”执法行动突击检查“塔斯汀·中国汉堡”旗舰店(2023-10-11 21:32:59)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