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印发措施做好台风“杜苏芮”“海葵”灾后重建工作
福州印发措施做好台风“杜苏芮”“海葵”灾后重建工作
一般重建户追加每户2万元市级补助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尽快做好台风“杜苏芮”“海葵”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措施》提出,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有效落实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参保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基础保险最高理赔标准每户1.6万元,叠加保险最高理赔每户4万元。抓紧开展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对房屋(含城市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在落实省级2000元/户的补助基础上,福州市再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里对重点困难户及一般重建户分别按照2.5万元/户、2万元/户再进行补助。县(市)区适当安排配套。
对临时过渡安置期内“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在落实省级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福州市再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3个月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做好灾后临时救助工作。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月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30%以内确定。
《措施》提出,抓紧开展农业灾后指导服务。重点支持因灾造成绝收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抢补种、重点企业恢复生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田垦复及土壤肥力流失追肥、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按农作物绝收面积测算救灾资金,在落实好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福州市再按照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亩均200元,茶叶、果树亩均500元进行测算。救灾资金切块下达,由各地统筹用于农业灾后恢复生产。
《措施》要求,抓紧开展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在前期抢通的基础上,全面加快公路水毁抢修和恢复重建。因灾遭受严重损失损毁的市政供水设施,城市1公里以上、管径1米以上的主干管2个月内完成重建,其他管网力争半个月内完成,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整治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力争6个月内消除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基本修复农村饮水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此外,加快排查抢修受灾地区电力故障设施、检测更换无法稳定运行的电力主设备。
《措施》明确,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组织核实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引导企业通过修缮、重建、搬迁等方式开展生产自救,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指导企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边复工边建设,尽快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
《措施》提出,加大汽车消费支持力度。开展“惠聚榕城 畅享福品”第二期购车补贴活动,进一步缓解因灾受损车主损失。9月下旬至10月投放共计4500份总额1500万元的购车补贴。其中,燃油车购车补贴900万元、共3000份、每名补助3000元;新能源车购车补贴600万元、共1500份、每名补助4000元。同时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及时关注解决群众反映的修车贵、修车难等问题。
加大小微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因财产浸水和经营收入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到6个月租金。对受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受灾情况,在落实省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级分别按照不超过1000元/户、500元/户配套补助。
此外,《措施》提出,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对因受灾严重导致生产经营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高于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受灾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实际贷款金额给予2%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单列1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和50亿元再贴现额度用于灾后金融服务工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用于民生物资保供、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的贷款,等额提供再贷款支持并放宽再贷款担保品要求;对于永泰、福清、仓山等受灾严重地区企业的票据融资,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记者 曾庆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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