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城市养犬管理将有新规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8月29日下午,《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即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石美祥 摄(资料图)
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了解到,在《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市民尤其是爱狗人士强烈建议要严惩虐狗行为,这个建议没被采纳。
“因为法规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犬之间的关系,即核心是养犬人与养犬人的关系、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关系。所以,《条例》里有关于犬只收容、遗弃的相关规定,但没有虐待犬只的相关规定,这块内容属动物权益保护,有上位法进行调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有关每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亦是征求意见中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为使养犬登记就近便捷、简化程序,《条例》采纳公众建议,规定养犬人可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在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据悉,养犬管理的立法工作备受市民关注,其间共收集到意见建议5376条,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采纳,是在我市立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实践。
(记者 李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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