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粮食收购未备案 为何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某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粮食收购检查中发现,某粮食加工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经查,该企业于2021年成立,2022年首次在当地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收购稻谷13吨。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该企业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和国家粮食收购的有关政策要求,责令整改。该企业次日即安排工作人员到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手续。
鉴于该企业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包容审慎的营商环境,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个方面,推行柔性执法,平衡“放”与“管”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和惩教结合的原则。(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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