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售卖发霉椰青消费者索赔千元 福州市消委会:超市依法应赔
消费者发现其食用的椰青底部发霉发黑,向超市索赔千元。但超市认为椰青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只能退款9.9元。近日,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椰青发霉是超市管理不善所致,超市不能免责,应按《食品安全法》予以赔偿。
近日,消费者林先生在晋安区长乐北路的大润发(王庄店)超市椰子销售专区购买了一个9.9元的椰青,当天便喝完了。第二天清晨,林先生感觉肚子十分不适。于是,他拿起椰子,剥开覆盖在其外面的塑料包装,发现椰子底部布满了大量霉菌,发红又发黑,甚至蔓延至椰子的侧面。
林先生再次到该超市椰子销售专区,对在售的椰子一一翻看检查,发现很多椰子底部都有霉斑。于是,林先生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低赔偿1000元,但被该超市以“水果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赔偿标准”为由所拒,超市声称只能退款9.9元或换货。
对此,福州市消委会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用农产品也是食品。其次,依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霉椰青不属于能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农产品,不在免责范围内。
福州市消委会指出,调查发现该批次椰青包装上写明需冷藏保管。而该超市将整箱包装的椰青叠放在椰子销售专区地面,未按规定冷藏储存,也未对发霉异常的椰子进行及时处置,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发霉椰青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1000元的赔偿是有依据的。
据悉,目前大润发(王庄店)已与消费者理赔协商达成一致,并对超市内的问题椰子进行了处置。(记者 沐方婷)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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