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信息2万余条!连江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翁某某在从事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时,通过向他人购买及交换等方式收集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楼书”,包括楼盘小区、门牌号、户主名字及电话号码等,以向他人推销房产资源。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期间,又将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楼书”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约3万元。
▲翁某某持有的部分“楼书”
经审计,被告人翁某某持有“楼书”32份,内含有效公民个人信息21452条。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被告人翁某某的云盘账户及计算机主机中。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1452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翁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翁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了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翁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被告翁某某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其云盘账户。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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