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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公布国有档案 一高校教师被罚

2023-05-12 08:03:06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一高校历史系教授陈某在主持一研究项目期间,在某省档案馆查阅、复制了部分未开放档案。之后,陈某将档案中的部分原文、记载的特定内容编入研究成果,印刷成书籍发行。

相关档案局发现该情况后,立即制止了陈某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元,另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周汉林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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