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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运货 船主被处罚

2023-05-09 07:52:28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执法人员在白沙水域检查时发现,一艘运载机制砂往枕峰方向行驶的散货船水线超过载重线。经登船检查、现场测量勘验,该船左舷、右舷实际剩余平均干舷各为300毫米,均低于该船“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所登记的760毫米核定干舷,涉嫌在内河通航水域超载运输货物。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相关规定,对船主林某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市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超载运输货物会影响船舶操纵性能,降低抗沉能力,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晨)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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