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七类轻微差错行为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7日,记者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举措。该措施是福建省首个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规范性文件
《措施》中明确了七类轻微差错行为,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信用提醒。
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七类轻微差错行为:
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有实际经营地址或者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只是未及时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的,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经营异常行为,经书面合理说明理由并承诺10个工作日变更的,变更登记后经实地核查核实的,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
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提供佐证材料并信用承诺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年报信息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财务信息存在各类金额的小数点错位、金额单位误用等明显失误的(具体表现为小数点使用错误致使财务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的,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金额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的),未发现存在公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市场主体书面说明并信用承诺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说明的,可以允许其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未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市场主体自行发现并及时改正或者申请更正(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未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2014年3月1日前)已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提供验资报告及时改正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由于财务计算口径原因,企业实际情况与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审计结果差额小于10%的,经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信用承诺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说明并及时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主体首次自行发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主填报的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且未在当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名单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被人投诉举报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经主动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交对应正确信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等佐证材料,可允许其及时更正。(记者 林智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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