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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次充好 被判“退一赔三”

2023-04-17 07:58:38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近日,黄先生在一电商平台上向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28箱、168瓶白酒,付款19000元。该酒外包装上载明,产品执行标准号GB/T26760-2011(优级),生产厂家为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瓶盖上未见生产日期。

黄先生自称试喝白酒后身体有不适反应。经鉴定,案涉白酒总酯、总酸项目不符合包装盒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黄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业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案涉白酒总酸、总脂项目与其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号相关指标要求不符,属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酒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黄先生披露案涉白酒质量情况,在经营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应向黄先生“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并予以3倍赔偿。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田始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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