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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2023-02-07 08:50:23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男子李某2022年6月1日入职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理论教练工作,此后,李某一直催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至2022年8月31日,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应缴社会保险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李某2022年6月1日至培训公司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培训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培训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向李某每月(6月至8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李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美梅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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