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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液过期未处理 社区卫生站被罚2000元

2022-11-24 09:58:07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服务站存在已启封的消毒液过期未处理的情形。

卫生监督员在对该服务站进行检查中,发现检验室操作台面托盘上放有一瓶某品牌的爱尔碘皮肤消毒液,瓶身上标有“8.22-8.29”字样。卫生监督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固定现场照片等调查方式,确认该服务站使用的碘伏启封后使用时间超过7天。该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对该服务站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点第(一)项: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徐敏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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