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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小区路面绊倒居民,物业公司要不要赔?

2022-11-14 10:06:26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某日,老王在小区散步,被路面突起的砖块绊倒而摔伤。老王当即打电话报警,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此后,老王支出医疗费4000元。老王认为,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新接手的物业公司,因为前物业公司不配合,所以一直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维修该处小区公共部位,不及时修缮并非自己的原因。本案该如何解决?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物业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均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但同时,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散步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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