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9家!立案3起!连江这些店被处罚!
就在28日晚,连江县黄岐镇一家餐饮店,因未严格落实暂停堂食疫情防控要求被查处!
10月28日晚,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岐所工作人员与黄岐镇政府工作人员开展暂停堂食情况检查时发现,黄岐镇盛德酒家二楼16名消费者仍在店内就餐,经执法人员现场劝导,酒店仍不配合。黄岐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即通知黄岐派出所协助查处。随后,黄岐派出所就该酒店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酒楼进行查处。
为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快推动社会面清零工作,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暂停堂食”的情况进行摸排。
截至目前,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36人次,劝导暂停堂食732家次,责令关停9家,立案查处3起,抄告公安部门处理1起。
(关停前)
(关停后)
(关停前)
(关停后)
(关停前)
(关停后)
希望餐饮服务单位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相关法条链接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不落实专人负责、体温检测、扫码验码、无码登记、公共场所设备以及行业设施清洁消毒、报备等相关要求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验码、健康检测或隐瞒行程(尤其是高、中、低风险地区及有病例报告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密接人员有接触史或同时空伴随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红白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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