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跳中介” 双方被判支付服务费
2022-10-13 09:12:3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日前,女子陈某欲为其公公陈某某购房,委托某中介公司介绍房源。某中介公司得知高某欲出售其房屋,向高某提出看房要求。高某同意后,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陈某至高某处看房,但因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高某不同意出售。某中介公司又陆续向陈某介绍其他房源,但陈某均不满意。几天后,高某电话联系陈某磋商房屋价格,并最终达成交易,该房屋现已过户登记至陈某某名下。某中介公司得知此事,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陈某连带按照总购房款的3%支付中介服务费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陈某、陈某某原不相识,系通过某中介公司的服务获取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最终签订、实际履行了购房合同,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考虑到某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房屋成交价格等,酌情认定陈某、高某各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
本案宣判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跳中介”看似暂时节省了一笔钱,但也面临着被中介人追究责任的风险,有时甚至还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隐患,如支付房款后却无法过户、因对合同细节的纠纷导致最终交易失败等,造成更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对此,各方需牢记契约精神,诚实履约,切勿为小利而失大义、招风险。(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符海燕 陈玥)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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