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少报营业收入 企业被处罚
2022-09-15 09:09:29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福州市统计局在对某县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中填报的营业收入数低于实际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对问题企业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予以警告、通报。
该企业认识到错误,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俞鸿珍)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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