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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学生体育课跳远受伤 学校是否要担责?

2022-08-23 08:10:22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吴某,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吴某受伤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吴某家长在与学校就医疗等费用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学校的沙坑不标准为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教师的安排进行跳远训练,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吴某本身并无过错。而吴某所在学校,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体育训练,也无过错。吴某家长提出学校的沙坑不标准,但没有提供证据。另外,法院经咨询本地业余体校的教师,得知目前对中小学的沙坑标准,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学校的沙坑可以因地制宜,只要实用即可,因此吴某家长的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分配责任,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被告分担民事责任,遂判令学校赔偿吴某1520元。

□案例点睛

本案中,吴某家长是以学校的沙坑不符合要求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即学校在吴某受伤的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事故的发生完全属于意外。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法院的判例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没有过错,所以由学生自己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二是学校虽然没有过错,但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给予学生适当的经济援助。

在本案中,学校和吴某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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