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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不可移动文物应依法进行

2022-08-12 08:59:5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日前,邓某坐落于晋安区的祖屋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该祖屋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因年久失修,面临损坏风险。为保护文物,经批准,征收部门对该祖屋实施了保护性迁移。邓某认为其祖屋是被房屋征收部门强制拆除,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经省、市政府批准,邓某祖屋已由相关文保单位平移到附近绿化地,且该房屋至今完好无损,此行为属于为保护文物而进行的迁移行为,不存在邓某主张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据此,裁定驳回邓某起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建设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必须进行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前落实迁建地址和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迁建保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登记、照相和摄像等工作。迁建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落架拆卸同步进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安榕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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