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收费工作,《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定价的原则。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
这些情况按最低档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计费时间以车辆连续停放24小时为一个周期,超过一个周期后重新计费。采取计时收费的,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采取人工计时或计次收费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记录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因无记录凭证不能准确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外,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车辆停放15分钟(含)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后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这些情况免收停车费: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车辆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根据《办法》,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定价主体、计费办法、免费时段、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依据。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不提供发票的,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记者 张铁国 冯雪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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