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元买到过期方便面,获赔1000元!闽侯法院审结
近日,闽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过期食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一名消费者买到过期方便面获得千元赔偿。
法院查明,2月15日,小张在便利店花2.42元购买某品牌方便面,回家后发现该食品已过期。小张第一时间返回便利店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据此,小张要求便利店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但收银员表示只能退款,不能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后仍未果,小张遂诉至闽侯法院,要求便利店赔偿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2000元。
在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和双方诉求后,法官结合相关判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经法官调解,便利店经营者意识到因自身未及时清点排查货架商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付小张1000元并向小张道歉。小张接受便利店经营者的道歉,并同意放弃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的主张。
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到依法经营;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做到依规经营;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不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做到合理经营;不虚假、夸大宣传,做到谨慎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做到诚信经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信息,养成安全消费的好习惯;若买到过期食品,应注意留存购物发票、过期产品等相关凭证。(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胡秀锦)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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