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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赔偿吗?

2022-07-20 09:48:14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张三(化名)是A运输公司的司机。上个月B公司委托A公司运输一批大米,张三是运输这批大米的司机。在装货时当地突发暴雨,张三来不及安装防雨布导致大米受潮变质,A公司因此向B公司赔偿了5000元。

A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责任制》规定,驾驶员负责货物运输安全无损,协助货物装卸和防雨篷布包扎工作,如因货物码放不当篷布包扎不妥,造成货物雨淋受潮、损坏、丢失,驾驶当事人按价赔偿。后A公司向张三追偿5000元,这钱要赔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团队:职务行为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手段,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引导劳动者在工作中保持谨慎、勤勉的工作态度,也为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公平分配责任,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用人单位享有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是A运输公司的司机,工作期间确实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原因是当地突发暴雨导致来不及安装防雨布。而且张三也履行了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尽力抢救货物,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A公司不享有向张三追偿的权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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