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管对12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城管领域推行人性化执法新规
12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市城管委、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对12项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规则》明确列出全市城市管理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与清单化管理方式,由市城管委结合实际,梳理出常见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不予处罚情形,形成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立法工作情况,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清单中列举的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分为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四大板块,涉及摩托车、自行车等未在划定的停车点停放,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擅自设置宣传品或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标语、启事、招贴广告等12个项目。
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让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到执法“温度”,在共治共享中激发城市治理新活力。
以上负责人表示,“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决定不予处罚的,办案机构会依法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记者 沐方婷 通讯员 许流钦)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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