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火烧芦苇 男子获刑三年
2022-03-18 09:26:5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近日,由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陈某放火案,仓山区法院经审理,以放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同时需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经查,2021年4月陈某为发泄个人情绪,至仓山区乌龙江湿地公园沿江处,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路边塑料泡沫,然后将已燃烧的塑料泡沫丢进江边的芦苇荡里,引发大火后不顾火势蔓延、未采取救火措施便逃离现场。
周边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人员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经福州市仓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验,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现场芦苇草地被烧毁,地面被烧焦。经鉴定,上述过火湿地的生态修复费用4563.04元,鉴定费7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查组织审理。(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黄静)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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