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至2019年3月,黄某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银行理财、投资POS机业务及石子厂项目等为幌子,吸引公众投资。他向投资者承诺“月利息1.5%至5%”“一年内回本”“保证到期还本付息或随时兑付”。至2019年4月,黄某累计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71万元。其间,黄某虽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仍造成491.7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经许可,以口头方式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071万元,数额巨大,且有491.7万元未能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结合其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6万元。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众,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在投资或理财前务必谨慎,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详细了解投资对象或借款对象的财务状况,警惕高回报低风险的陷阱,增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宇丹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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