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这在如今的社会是否适用?近日,福清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答案。
经法院查明,林某于2021年10月21日向郑某借款30万元。借条上,借款人除了林某的签名和指印,还有林某代签的妻子张某、儿子林某某、儿媳陈某的名字,所有借款人签名上的指印都是林某按下的。林某于2022年10月13日还款5万元,此后再未还款。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林某代签的名字及所按指印,已得到林某某、陈某的授权或事后获得林某某、陈某的追认,故林某对此属无权代理行为,应由林某自行担责,不能以“父债子偿”为由要求林某某、陈某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条中张某的签名及指印虽是林某所为,但从郑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某具有与林某共同承担案涉债务的意思表达。法院最终判决,扣除已还款,林某、张某应共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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