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新闻网3月9日讯(记者 李白蕾)“三八”妇女节刚过,记者9日从福建省总工会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近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省各用人单位发出一封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重点事项作出提示。
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保障平等就业与职业发展权利,在招聘、录用、岗位安排、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不得因性别歧视女职工,应为女职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外,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鼓励为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含妇科项目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提示函还提醒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产假、哺乳时间及育儿假规定;推动集体协商与女职工权益专项保障,就平等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生育保护、工作家庭平衡、防治职场性骚扰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女职工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妈妈小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支持采取弹性工作安排、灵活办公、托管托育服务等措施,帮助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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