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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两女子散布网络谣言被处罚

2024-05-16 16:29:05来源:福建辟谣、武夷山警方

4月30日23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与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与杨某在微信群中转发一条关于“SK5病毒”的不实信息,引发群内网友关注与讨论。发现这一情况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询问,郭某与杨某对转发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前,郭某因散布网络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因散布网络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将有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企业的商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触犯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即可能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转发”不是免责理由

每个公众都应该认识到,和疫情防控相关的重要措施和政策,一定是通过权威官方渠道公布,绝对不会通过小道信息推送。

转发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动传播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转发行为不能成为抗辩事由,也就是说,并不会因为只是“转发”,就可以免责。

一般情况下,转发者要担的责任会轻一点,但如果某些人在公共媒体上粉丝量较大,在传播的关节点起到的作用会更大,这种情况下,转发者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

面对谣言,我们应该怎么做?

1.不轻信不盲从

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及地域不清、指向不明的信息理性对待,不轻信、不盲从、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

2.不随意转发

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科学、不文明言论。不随意转发QQ、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等平台中没有权威和正规来源的截图、视频、音频信息。

3.传递正能量

主动向家人、亲友传递正确、官方的疫情、防疫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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