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遇到这些情形可减免公证费
日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减免的。(记者 赵铮艳)
【责任编辑:陈颖】
相关新闻
-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原副市长赵红巍被“双开”(2024-03-27 19:06:06)
- 北京“离异3年内不得京内购房”的限购政策文件被废止(2024-03-27 18:20:42)
- 闽清设立法律机构 一站式服务台胞台商(2024-03-27 09:06:13)
- 长乐法院曝光53名失信人员(2024-03-27 09:06:13)
- 不再限行!这些车辆可以经过闽清城区了!(2024-03-26 18:09:03)
- @缴费人,社保手机缴费流程有优化(2024-03-25 15:21:42)
- 部分农村男因彩礼高结不起婚(2024-03-25 15:21:42)
- 在福州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趟不用跑(2024-03-25 08:16:14)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03-22 20:30:27)
- 央视网再评校园霸凌:学校不能在校园霸凌案中当和事佬(2024-03-22 10:18:17)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福州新闻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福州新闻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福州新闻网联系。
日新闻排行榜周新闻排行榜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