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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应遵守“三定两有”原则

2024-02-25 08:28:30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林文婧

近日,省卫健委、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并对医疗机构应建立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医药代表如何登记预约开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旨在进一步加强福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暂行规定》明确,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药剂科)、设备科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疗机构办公室(或医疗机构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按照“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对未预约或未通过身份信息复核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暂行规定》对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可开展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罚则。

《暂行规定》还强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恪守底线,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记者 林文婧)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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